青島市關于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評價辦法(暫行)
- 2019-10-21 11:23:00
- 閻俊杰
- 來源:http://edu.qingdao.gov.cn/n32561912/n32561915/171129154817788226.html
- 發證機關:青島市教育局
- 發文編號:青教規[2017]4號
- 學段:
- 政策發布日期:2017-11-28
- 政策執行日期:2017-11-30 至 2019-11-29
青島市關于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評價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規范實施第三方機構教育評價,根據《教育部關于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山東省第三方教育評價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具有教育評價專業能力的,與青島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被評價方均無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公司、社會團體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評價,是指根據一定的教育目標,運用可行的科學手段,通過系統的收集信息資料和分析整理,對教育政策、教育活動、教育過程、教育項目和教育結果進行事實和價值判斷,為提高教育質量和教育決策提供依據的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被評價方,是指教育評價事項所涉及的學校、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機構。
第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評價,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管評分離、科學規范、公開透明、客觀公正、評以致用的原則。
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開展教育評價工作需要,將委托第三方機構的費用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評價機構與評價事項
第八條 參與教育評價的第三方機構除具備政府采購法對供應商資質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一定規模且結構合理的專業團隊,團隊成員應當包括與委托項目相對應的專業人員,具有獨立開展教育評價的專業能力;
(三)具有充足的資金保障,機構運轉正常;
(四)具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九條 以下事項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評價:
(一)教育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
(二)教育改革與發展情況;
(三)教育布局與資源配置情況;
(四)教育教學質量狀況;
(五)教育熱點、難點、重點問題及輿情;
(六)校長、教師專業發展水平;
(七)學生綜合素質發展水平;
(八)需要評價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評價工作程序
第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委托方)組織本部門的委托工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確定第三方機構。
第十一條 參與教育評價的第三方機構確定后,委托方應當與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所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評價,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價項目組,確定項目負責人;
(二)制定評價實施方案、指標體系及研制相關工具,報委托方審核、確認;
(三)采集評價相關信息;
(四)對評價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形成報告;
(五)提交評價報告及相關成果;
(六)移交委托項目檔案。
第十三條 委托方在第三方機構提交評價成果后,應當聘請評價事項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驗收組,對評價成果進行驗收。對驗收不通過的,委托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機構重新進行核實或再評價。
專家驗收組的驗收結果應當作為委托方向第三方機構支付委托費用及對服務質量進行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評價各方職責
第十四條 委托方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提出教育評價的任務要求和工作規范;
(二)審核第三方機構的評價實施方案、指標體系、相關工具和成果;
(三)提供第三方機構評價所需的信息和資料;
(四)做好第三方機構與被評價方之間的溝通協調;
(五)監管與評定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過程與服務質量;
(六)支付委托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訂委托項目評價實施方案、指標體系、評價工具等事項及形成評價成果,并在規定時間內報委托方審核;
(二)獨立、客觀地開展評價;
(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評價過程客觀公正,并對評價質量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四)對評價數據、結果、報告以及被評價方負有保密義務;
(五)建立委托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業務資料并造冊、建檔,并在項目結束后規定時間內將項目檔案完整移交委托方;
(六)收取委托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被評價方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積極配合第三方機構的工作;
(二)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對評價結果有知情權;
(四)有權拒絕第三方機構提出的與本評價事項無關的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評價監管
第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協議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教育評價。在開展教育評價過程中,被評價方發現第三方機構或評價人員提出與本評價事項無關的要求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委托方反映。
第十八條 因一方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不履行協議義務,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按照協議規定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在參與教育評價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委托方應當終止委托,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六章 評價結果使用
第二十條 委托方應當充分發揮評價結果的引導、改進、激勵作用,把第三方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教育決策和完善教育政策的重要依據,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擴大第三方評價成果的運用范圍,將其作為被評價方資源配置、項目立項、表彰獎勵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被評價方應當針對評價結果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及時整改落實,改進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適時向社會公布第三方評價成果,以加強社會監督,引導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評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9日。